通常情况下,这两者不属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但具体认定需结合薪酬结构、劳动合同约定及地方性规定进行综合分析。以下是对该问题的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加班工资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适用解释:该条规定了加班费的计算标准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核心在于如何界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这直接关系到哪些项目应计入计算基数。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组成】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 适用解释:该规定明确了“奖金”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但并非所有奖金都必然计入加班费基数,其性质(如是否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相关)是关键。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加班费计算基数】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
- 适用解释:该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判断标准,即与工作岗位相对应的、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获得的固定性劳动报酬。这通常不包括偶然性、非固定性的奖金。
具体分析
- 绩效奖金:绩效奖金通常与劳动者的工作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属于浮动性、非固定性的劳动报酬。其发放具有不确定性,不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必然获得的固定工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绩效奖金一般不认定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一部分,不应计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 年终奖:年终奖的发放通常基于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劳动者全年表现等因素,具有奖励性、非固定性。其与加班费所基于的“延长工作时间”这一事实并无直接关联。因此,年终奖通常也不应计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但需注意,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将年终奖作为固定工资的一部分,且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挂钩,则可能被认定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组成部分。
结论与建议
结论:绩效奖金和年终奖一般不应计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获得的、相对固定的劳动报酬,如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
建议:
明确薪酬结构: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各项工资构成(如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奖金、年终奖等),并明确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地方性规定查询:不同地区对加班费计算基数的认定可能存在差异。建议查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或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标准。
保留证据:劳动者应妥善保管工资条、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材料,以备在发生争议时作为证据使用。
争议解决:若对加班费计算基数存在争议,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