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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奖金和年终奖是否应当计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范围内?

2026-06-03 22:36:02 浏览次数:2
详细信息

通常情况下,这两者不属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但具体认定需结合薪酬结构、劳动合同约定及地方性规定进行综合分析。以下是对该问题的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加班工资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组成】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加班费计算基数】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

具体分析

结论与建议

结论:绩效奖金和年终奖一般不应计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获得的、相对固定的劳动报酬,如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

建议

明确薪酬结构: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各项工资构成(如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奖金、年终奖等),并明确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地方性规定查询:不同地区对加班费计算基数的认定可能存在差异。建议查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或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标准。 保留证据:劳动者应妥善保管工资条、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材料,以备在发生争议时作为证据使用。 争议解决:若对加班费计算基数存在争议,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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