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年休假定义】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工资计算标准】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综合上述规定,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计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结论: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应按照职工本人的平均工资(即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折算的日工资收入来计算,而非仅按基本工资计算。
建议:
风险提示: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可能采取仅按基本工资计算的方式,这涉嫌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应清楚自己的权利,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